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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请假事宜,依据《湖北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上课、实验、实习、政治学习、考试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等,一般应由本人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学生请假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由班导师批准;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经班导师同意后报辅导员批准;
(三)请假三天以上一周(含)以内由班导师、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
(四)请假一周以上由班导师、辅导员签字,经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后报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践教育活动时,请假三天(含)以内由领队教师或指定教师批准,三天以上参照上述程序审批。
第四条 学生请假获批后,由本人或委托人将请假证明交给相关老师。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不能按时回学校学习,应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自请假期满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不予准假。
第七条 学生旷课依据《湖北工业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当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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