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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特律绿色工业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9 点击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和改进学院对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进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遵照学校教学委员会章程(湖工大教〔2012〕42 号),特制定本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研究与决策机构,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对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和评价教学质量,开展教学评估检查、教学质量监督,指导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和审定教学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任职条件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担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具有崇高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办事公正。

2.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管理工作,关心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愿意为我院教学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3.学术造诣较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在教学或管理方面有一定权威性。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4.一般应具有海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经历,了解中外合作办学规律及特点。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6.身体健康。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组成。

教学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外方副院长、中心主任(兼职)、系主任(兼职),以及企业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名,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外方副院长及专业学院副院长担任;秘书1名,由学院教学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若干,由各专业系主任、英语教学中心主任,以及企业专家担任,具体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后向全院公布、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下可成立临时性评议组、审议组或专题组。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因岗位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可增补人员,增补人选由教学委员会成员提名,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委员工作职责。

1.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围绕学院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建议。

2.审议符合中美双方要求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主要质量标准。各教师提出的教学进度计划方案,必须经教学委员会进行可行性等方面的审议,明确提出是否列入学院教学计划的意见。

3.审议和论证学院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经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4.督促检查学校和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及有关规定的落实状况。协助审查和修改各课程教学大纲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5.评定教学成果。对院内申报的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学院评价,评出成果的等级、层次;对优秀教学、科研成果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教学委员会评议机构申报。

6.支持教科研项目立项。对院内申报的教科研项目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评价,评出等级与层次,对优秀教科研项目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评议机构申报。

7.选拔、推荐人才。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专职人员或外聘教师进行教学效果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优秀人才进行评议,负责推荐。

8.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将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按一定组织形式进行口头或书面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9.协助学院对教学工作重大举措进行论证。

10.指导学院完成年度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11.指导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

12.指导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系。

四、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接到开会通知的教学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一般不能派人代替,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可派人列席,但没有投票表决权。教学委员会研究讨论问题时,出席会议人数应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才有效。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数一般应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特别重大议题应超过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积极参与教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学院教学水平和国际化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院以及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院教学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底特律绿色工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