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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业大学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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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业大学章程

    湖北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学为主的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1952年湖北省创办的武昌农业学校。1957年武昌农业学校与武昌农业机械化学校、武昌畜牧兽医学校、湖北省农业干部学校合并组建湖北省农业学校,1958年湖北省农业学校分拆成立湖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1984年湖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与湖北轻工业学院合并组建湖北工学院,2004年湖北工学院更名为湖北工业大学。

    学校以“厚德博学、求实创新”为校训,以“绿色工业”为学科特色,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开放活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和“立足湖北、服务工业”的办学定位,努力将学校打造成工程师的摇篮,建成绿色工业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均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权利行使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学校中文名称:湖北工业大学,简称“湖工大”;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HBUT”。

    学校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学校另有马房山校区、大学科技园。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http://www.hbut.edu.cn。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为国家、社会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十条  学校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绿色工业和传统工业绿色化发展为导向,以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鼓励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彰显“绿色工业”办学优势和特色,努力成为推动工业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不断提升科技服务湖北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工业文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着力建设具有绿色工业文明特色的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调发展文学、理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自主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社会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

    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接受良好高等教育的机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和社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工业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副书记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任命。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校长主持相关行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三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基本决策制度。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职权,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对讨论研究的事项进行决策。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   内部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

    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部、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部、中心、科研院所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

    学校推行试点学院综合改革,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学院(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在其他有关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学院(部)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行政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部)实际,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就学院(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等行政事务负责。学院(部)设副院(部)长若干名,协助院(部)长分管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根据其议事规则,对学院(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设有党委(党总支)的部、中心、科研院所、馆等机构,参照学院(部)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单位章程等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报请相关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具体人选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开展学位点建设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的学者担任。委员的具体人选由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和评价教学质量,开展教学评估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

    授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等的领导下、在学院(部)党的委员会和行政指导下,行使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事务决策、咨询和参谋权的机构,是实现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则行使职权。

    学校在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单位等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部、机关等)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主要担负服务学校建设发展、引领和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工作任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学生和教职工的团的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我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定期召开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和引进并重,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二)依规依约“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申请并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捍卫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正当的申诉、申辩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学员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部)、学校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历及学位条件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化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规定申请各级各类资助及学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二)爱校荣校,珍惜和捍卫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级各类资助后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等良好品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与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权利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学校授权学校团委指导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学校相关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理事会是凝聚各类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国民经济、教育事业和区域发展服务。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或曾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分会在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资产、财务、后勤、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受法律保护。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对其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资产经营实行归口管理,努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募集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深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规范、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与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信息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环形上方为毛体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图案由两个黄鹤图形构成的“工”字和位于其两侧的环形带组成,中间图案下方标有学校创办时间“1952”。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为白色的徽章;学生佩戴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为红色的徽章。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1.5:1,旗面尺寸分四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中央印有蓝色毛体校名,校名上方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雷子明作词,王原平、彭志敏作曲的《湖北工业大学校歌》。

    第八十六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6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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