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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业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三条 奖学金分综合奖和单项奖两类:

    (一)综合奖主要用于奖励在学生素质发展测评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

    (二)单项奖主要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在学校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的等级、金额以及评奖比例见下表:


    奖学金名称

    等级

    金额

    (元)

    评选比例

    综合

    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2000

    占参评人数3%(创新班10%

    二等奖学金

    1000

    占参评人数10%(创新班20%

    三等奖学金

    600

    占参评人数12%(创新班30%

    校优秀毕业生

    1000

    占参评人数12%

    学习

    进步奖

    甲等学习进步奖

    300

    依据评选条件产生

    乙等学习进步奖

    200

    考研奖

    500-2000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奖励办法》评选产生

    科技文化活动奖

    300-8000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奖励办法》评选产生

    优秀个性发展大学生

    500

    100

    感恩之星

    1000

    10


    说明:以上表格中未列的奖学金项目,以具体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无恶意欠费记录;

    (五)遵守校纪校规,未受学校处分或者截止评选前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第六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条件见下表:


    奖学金名称

    评选条件

    综合奖学金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素质发展测评及表彰办法》测评确定。

    优秀毕业生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素质测评的平均分进行班级排名,12%13%分别评出校“优秀毕业生”、院“优秀毕业生”。

    学习进步奖

    1.参评对象为非毕业班学生;

    2.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10名及以上,且当学年绩点在班级前15名(含)者,可获得甲等学习进步奖;

    3.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10名及以上且当学年绩点在班级15名以后者或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59名且当学年绩点班级排名在前15名(含)者,可获得乙等学习进步奖。

    考研奖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奖励办法》评选确定。

    科技文化

    活动奖

    依据《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奖励办法》评选确定。

    优秀个性

    发展大学生

    参选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截止评选之前,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2.综合素质测评中班级排名前50%

    3.某类素质特别优秀,且该类素质测评分在全校排名前100(含)。

    感恩之星

    在每年的“感恩父母、感谢老师、感动校园”主题教育活动中产生。

    第七条 除学习进步奖与综合奖学金不兼得外,其他奖学金可兼得。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均由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评选)后予以公示,再报学校审批、发文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对评比过程及结果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可以逐级向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质疑,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质疑后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自接到质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作出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奖学金从学生奖励基金中列支,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

    第十一条 奖学金经学校审批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财务处安排发放。严禁任何个人和集体平分奖学金或挪作其他用途,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学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91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工大[200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